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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民眾為了降低未來遺產稅負擔,會提前將房地贈與子女。不過,稅務局提醒,若房屋與土地分別贈與不同子女,看似省下遺產稅,卻可能因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規定,導致地價稅暴增4倍,反而得不償失。
新竹稅務局日前就接獲一起案例,竹科某科技公司退休高階主管老張(化名),規劃將房屋贈與兒子、土地贈與女兒,希望提前完成財產傳承並降低遺產稅負擔。
然而,由於房屋與土地分屬兄妹所有,而兄妹屬旁系血親,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中「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的規定,因此無法適用千分之2優惠稅率,只能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課徵。
原本老張的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地價稅僅需繳納5,000元,完成贈與後,因失去優惠資格,地價稅增加至2萬5,000元,是原本的5倍,因此,民眾在規劃生前贈與時,除了考量遺產稅,也應一併評估地價稅影響,以免省了一種稅,卻增加另一種稅負。
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課徵,稅率從千分之10至55不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資格者,則可適用千分之2優惠稅率,與一般用地最低千分10相比,至少相差4倍,因此是否符合優惠資格,對稅負影響相當大。
稅務局提醒,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須同時符合「3要件、2限制」。3要件包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該地設有戶籍、土地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土地上的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2限制則為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且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原則上僅能有1處適用優惠。
此外,無論是買賣或贈與,只要土地所有權人發生變更,即使實際使用情形沒有改變,也必須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須自次年起才能享有優惠。若經核准後,使用情形及相關條件未變更,日後則無須再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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