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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6月30日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將虛擬資產服務業(VASP)管理由過去依《洗錢防制法》登記,提升為採「事前許可制」,並規範穩定幣發行、投資人保護及相關罰則,成為台灣發展虛擬資產的重要里程碑。
《虛擬資產服務法》三讀通過,對於具有虛擬資產或穩定幣收付需求的產業來說,即可依照其需求,自既有VASP或兼營虛擬資產相關業務的傳統金融業者中,選擇與符合其需求的業者合作,進而布建完整的虛擬資產與實體供應鏈生態系。
除VASP業者外,金融業者近期亦在熱烈討論經營虛擬資產業務的相關規劃,除自身兼營外,透過旗下或金控子公司取得虛擬資產業務相關執照亦為可能選項。
對此,業者布局虛擬資產業務,要有三大關鍵考量。首先應視其業務發展策略、客戶需求與期待、自身內稽內控制度、洗錢防制計畫內容與同仁對於相關議題熟悉度等,其次應同時考慮基礎設施建置成本,最後是相關法令開放程度及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可能涉及的風險管理事項。特別是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公布的加密資產分類框架(SCO60)對於金融機構可能產生的額外資本計提要求,應在金融業審慎經營原則及對於資產與交易安全的基礎上,決定如何布局。
新法要求VASP須符合資本額、營業保證金及內控等最低門檻。已登記業者須在一年內申請金管會許可,最多兩年緩衝期取得執照。執照類型涵蓋虛擬資產交換、交易、移轉、保管、承銷、借貸等不同業務,並將依業務風險陸續制定子法。
此外,法案允許傳統金融業者在符合資格條件下,申請兼營虛擬資產業務,平衡產業發展與金融穩定。為保障交易人權益,法案要求VASP分離保管客戶資產,設定商品上下架審查與資訊揭露機制,禁止誇大或誤導性廣告,並強制加入同業公會以推動自律與他律。
對穩定幣發行,法案設有專章,規定發行人須取得金管會許可並足額準備資產存於境內銀行,與自有財產分離保管,並定期查核對外揭露。穩定幣應以面額發行與贖回,且不得支付利息或收益。
罰則方面,非法經營VASP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1億元罰金,較現行法更嚴厲。若涉及操縱虛擬資產交易價格,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1,000萬至2億元罰金,強化市場秩序與投資人保護。
《虛擬資產服務法》三讀通過後,象徵我國虛擬資產監理由「洗錢防制」單一面向,正式邁向「業務監理+投資人保護+金融穩定」之完整框架,並兼顧產業創新與金融秩序,不僅可為推行一年的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注入新活力,更為我國發展成為亞太區域虛擬資產市場奠定重要基礎。(本文由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裕勳口述,記者胡順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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