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小狼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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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得施以隔離保護: 一、受刑人有危害監獄安全之虞。 二、受刑人之安全有受到危害之虞。 前項隔離保護應經監獄長官核准。但情況緊急時,得先行為之,並立即報 告監獄長官。 監獄應將第一項措施之決定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監獄施以隔離保護後, 除應以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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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 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 容於保護室: 一、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 二、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 前項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監獄不得作為懲罰受刑人 之方法。施以固定保護,每次最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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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 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 容於保護室: 一、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 二、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 前項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監獄不得作為懲罰受刑人 之方法。施以固定保護,每次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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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 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 容於保護室: 一、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 二、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 前項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監獄不得作為懲罰受刑人 之方法。施以固定保護,每次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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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人數嚴重超額時,監督機關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必要時 得機動調整移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移送指定之監獄: 一、受刑人有特殊且必要之處遇需求,而本監無法提供相應之資源。 二、監獄依據受刑人調查分類之結果,認須加強教化。 三、受刑人對於其他受刑人有顯著之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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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與眷屬同住之規定為何? 一、受刑人於執行期間,行狀善良,得准其於一定期間內與直系血親、配偶在      指定之處所同住。 二、對象: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 三、要件:     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須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在 9 分以上。 四、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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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和緩處遇,相關規定為何 一、對於刑期 6 月以上之受刑人,有下列情形者經監督機關核定,得為和緩處     遇:  (一)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  (二)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其辨       識能力顯著減低。  (三)衰老、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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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過長, 對於陳報假釋及累進處遇有何補救措施 一、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的受刑人符合下列條件者經監務會議決議,報請上級     機關核定後,可逕編或改列 3 級。  (一)羈押期間符合下列規定且以執行指揮書記載為準:    1.宣告刑在 3 年以上 30 年未滿者,其羈押期間必須超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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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矯正機關可以攜帶子女嗎?飲食及生活用品應如何處理?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入監(所)及在監(所)婦女請求攜帶未滿     三歲之子女,監獄(看守所)得准許之。其中,殘餘刑期逾二個月之入監或     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經監獄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子女戶籍所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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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只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受刑人寄發及收受之書信,監獄人員得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 藏違禁物品。 ★、例外 (得閱讀其書信內容) 前項情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人員得閱讀 其書信內容。但屬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或公務機關互通之書信,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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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得施以隔離保護: 一、受刑人有危害監獄安全之虞。 二、受刑人之安全有受到危害之虞。 前項隔離保護應經監獄長官核准。但情況緊急時,得先行為之,並立即報 告監獄長官。 監獄應將第一項措施之決定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監獄施以隔離保護後, 除應以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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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 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 容於保護室: 一、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 二、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 前項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監獄不得作為懲罰受刑人 之方法。施以固定保護,每次最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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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 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 容於保護室: 一、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 二、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 前項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監獄不得作為懲罰受刑人 之方法。施以固定保護,每次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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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人數嚴重超額時,監督機關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必要時 得機動調整移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移送指定之監獄: 一、受刑人有特殊且必要之處遇需求,而本監無法提供相應之資源。 二、監獄依據受刑人調查分類之結果,認須加強教化。 三、受刑人對於其他受刑人有顯著之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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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與眷屬同住之規定為何? 一、受刑人於執行期間,行狀善良,得准其於一定期間內與直系血親、配偶在      指定之處所同住。 二、對象: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 三、要件:     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須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在 9 分以上。 四、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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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和緩處遇,相關規定為何 一、對於刑期 6 月以上之受刑人,有下列情形者經監督機關核定,得為和緩處     遇:  (一)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  (二)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其辨       識能力顯著減低。  (三)衰老、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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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過長, 對於陳報假釋及累進處遇有何補救措施 一、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的受刑人符合下列條件者經監務會議決議,報請上級     機關核定後,可逕編或改列 3 級。  (一)羈押期間符合下列規定且以執行指揮書記載為準:    1.宣告刑在 3 年以上 30 年未滿者,其羈押期間必須超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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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矯正機關可以攜帶子女嗎?飲食及生活用品應如何處理?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入監(所)及在監(所)婦女請求攜帶未滿     三歲之子女,監獄(看守所)得准許之。其中,殘餘刑期逾二個月之入監或     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經監獄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子女戶籍所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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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只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受刑人寄發及收受之書信,監獄人員得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 藏違禁物品。 ★、例外 (得閱讀其書信內容) 前項情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人員得閱讀 其書信內容。但屬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或公務機關互通之書信,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