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府幫毛寶貝打針…寵物保母擅自執行獸醫業務 最高將罰50萬元

新北市動保處日前接獲檢舉,有飼主找寵物保母到府照顧寵物,期間依飼主要求每2日替一隻腎病貓施打皮下輸液。動保處獲報查出該名寵物保母並無獸醫師資格卻執行醫療行為已違反獸醫師法,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所用藥械並得沒入。
動保處表示,皮下輸液看似只是打針,實際上涉及動物疾病狀況、輸液內容、用量、施打方式及後續觀察,屬於獸醫醫療行為。飼主若因寵物罹病需要定期治療,應先由獸醫師診斷及評估,再依醫囑進行後續照護;不能因飼主要求或照護人員過去曾有操作經驗,就由未具相關資格人員代為替他人寵物施打。
新北市獸醫師公會理事長駱清波表示,寵物照護與動物醫療有不同的專業界線,皮下輸液並非單純的日常照護工作,仍須依動物健康狀況評估適當的輸液內容及劑量、施打部位與方式,並觀察施打後是否出現異常反應。若操作不當可能造成感染、出血或其他傷害,不宜將醫療行為視為一般寵物照顧工作。
動保處表示,飼主照顧自己的寵物,與受託替別人照顧並執行醫療行為有所不同。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過去函釋,寵物經獸醫師診治後,若認為需要飼主在家配合治療,由獸醫師開立處方並提供藥物,再指導飼主替生病寵物進行必要照護,屬於飼主配合獸醫師醫囑的居家照護;但若是寵物保母、照護人員等受託替他人照顧寵物,即使有飼主同意或曾接受相關操作指導,也不能因此逕自執行涉及獸醫師業務的醫療行為。
動保處提醒,飼主若需要由他人協助照顧患病寵物,應先向動物醫院確認適當的照護方式及可由飼主配合的事項,涉及診斷、治療等獸醫師業務,應由具資格人員依法執行。寵物保母也應清楚區分照顧與醫療的界線,避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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