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荒女無冤無仇竟遭15公分石塊砸頭險喪命 行凶男判3年監護5年
無辜的拾荒范姓女子2024年元月某日午後,單獨坐在中壢區珠江街與長沙路口旁階梯休息時,竟無端慘遭大石塊重擊頭部嚴重出血病危,桃園地院審理認為,行凶的蔡男有殺人故意,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於刑前施以監護5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41歲蔡姓男子2024年1月3日下午2時59分,騎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珠江街、長沙路口,看到范姓拾荒女坐在路口旁階梯休息,雙方並不認識,也無任何衝突,蔡男卻從腳踏墊拿出一顆長約15公分的石塊,朝范女頭部扔擲。
范女遭石塊擊中倒地,造成頭部外傷合併右側硬膜下出血,以及左側頭皮撕裂傷,緊急送醫接受頭皮縫合手術,並因顱內出血入住加護病房觀察,一度發布病危通知,所幸經治療後保住一命。
法院審理時,蔡男承認拿石頭丟向范女,但否認具有殺人故意,辯稱當時是朝范女身體方向丟,並非刻意攻擊頭部,而且丟完就騎車離開,沒有繼續攻擊,應該只構成傷害罪。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蔡男與被害女距離甚近,甚至刻意高舉大石朝女子頭部攻擊,力道相當猛烈,足以致人於死,因此認定其主觀上具有明確的殺人犯意,不採信辯護人說詞。
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蔡男與被害范女素不相識、無任何衝突,竟以兇殘手段攻擊無辜民眾,且犯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態度難謂良好。不過,經醫療機構鑑定,蔡男行為時,因思覺失調症等精神疾病,致其辨識行為違法及控制能力顯著減低,依法減輕其刑。
合議庭考量蔡男過去曾有多次暴力紀錄且中斷用藥多年,再犯與危害公共安全風險極高,法院最終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依規定宣判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以達個人治療與社會防衛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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