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核准進口藥物 納入藥害救濟範圍

臨床上,民眾常會諮詢許多用藥安全問題。部分病人在使用藥物後,可能會因為藥物種類、個人體質與既有疾病等因素引起藥物不良反應,若藥物不良反應導致用藥者發生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時,則為「藥害救濟法」所稱的藥害。民眾可依法提出藥害救濟申請。
以往若民眾使用因應藥物供應不足及緊急或重大影響公共衛生情事之專案核准進口藥物,例如:潛伏結核感染治療藥物、結核病治療藥物、嬰幼兒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物、M痘抗病毒藥物等後產生藥害,原本並不屬於藥害救濟適用範圍,因而無法申請獲得救濟,但近來政府為擴大保障用藥民眾的權益,已將專案核准進口藥物納入藥害救濟適用範圍。民眾如有符合條件的藥害救濟申請需求,可在得知有藥害時3年之內提出申請。
然而,民眾提出藥害救濟申請前,須先釐清是否符合申請條件與適用範圍,若是用藥者產生的藥物不良反應屬於常見(發生機率≧1%)且為可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則不符合藥害救濟申請條件。
此外,用藥者必須依照醫藥專業人員指示或藥物標示來使用藥物,如果是民眾未依照醫師、藥師指示或藥物標示來用藥,或是因自行服用他人藥物導致藥害等狀況,就屬於非正當使用,將無法申請藥害救濟。
再者,致使藥害的藥物必須具有衛福部核發的藥物許可證,或是專案核准進口藥物才符合申請條件,民眾自行於國外購買或來源不明的藥物皆不適用,像是與廣播電台購買藥物後使用產生藥害亦不得申請救濟。
若是接種疫苗後發生的不良反應欲申請救濟,並非是向藥害救濟基金會申請救濟,而應該向施打疫苗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救濟申請。
經受理的藥害救濟申請案件,後續將交由衛福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針對申請案件是否符合救濟條件以及給付金額審定。民眾如果有關於藥害救濟的相關疑問,可向醫療人員諮詢,亦可撥打藥害救濟基金會之諮詢專線進行一對一諮詢服務。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諮詢專線:02-23584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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