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萬股利全算同一年所得 她不服喊「明明分4年發」仍遭補稅

繼承股票後一直沒有辦理分割過戶,小心多年股利可能一次算進同一年度所得。一名民眾母親過世後留下3家公司股票,這些公司接連數年發放股利,但繼承人直到多年後才完成股票分配及過戶,沒想到原本分散在不同年度發放的股利,最後竟被國稅局一次計入同一年度課稅,究竟股利該算在哪一年要怎麼判斷?
案例中,美美(化名)的母親在2014年8月過世,生前持有3家公司股票。母親過世後,這些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間陸續發放股利,但繼承人當時尚未完成股票分割及過戶,直到2019年才提出股份分配協議,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並領取股利。
其中,美美分得的股利合計226萬7,107元。國稅局認定,這些股利雖然分別來自2015年至2018年度,但繼承人是在2019年完成股票過戶後才實際取得,因此應全數列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稅,最後核定補稅27萬1,813元。
美美不服,認為公司既然是在2015年至2018年間發放股利,就應依各公司實際發放股利的年度,分別計入當年度所得,而不是全部塞進2019年。
此外,2017年底以前的股利所得仍適用舊制兩稅合一制度,民眾因此主張,2015年至2017年的股利若回到原本年度課稅,還應適用當時的股利可扣抵稅額規定,而不是全部按照2019年的股利所得新制計算。
不過,財政部並未接受這項說法。財政部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稅原則上採「收付實現制」,也就是所得究竟屬於哪一年度,原則上看實際取得的時間,而非單看所得產生的原因發生在哪一年。
這起案件中,母親過世後,繼承人直到2019年才完成股票分割及過戶。在此之前,股票仍未完成遺產分割,該名民眾也無法單獨以自己的名義主張取得各年度股利。
因此,即使3家公司早在2015年至2018年間就陸續發放股利,對這名繼承人而言,仍應以實際完成分割、過戶並取得股利的2019年,作為所得歸屬年度。
至於民眾希望2015年至2017年的股利適用舊制兩稅合一規定,財政部也認為不可行。由於這批股利實際取得年度為2019年,當時已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因此仍須依新制計稅,不能回頭適用舊制。
財政部最終認定,國稅局將226萬餘元股利歸入2019年度所得並無不合,駁回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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