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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外國營利事業認列境外成本費用 免經駐外館處驗證
為簡政便民並改善投資環境,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核釋外國營利事業認列境外發生成本或費用證明文件,免經駐外館處驗證規定,新規將立即生效。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林燕瑜今天於例行記者會說明,過去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內從事設計、包工或其他工程,其在境內分支機構或工程場所辦理所得稅申報,或國外總公司直接在境內提供勞務的所得,由境內分支機構申報時,若有列報境外發生成本費用,可透過經會計師簽證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且「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來認定成本費用。
林燕瑜指出,由於早期資訊取得不容易,需要借重駐外館處的驗證機制,以增強檔案真實性的效力,不過,隨著國際化程度增加,取得國外資訊的能力提高,加上會計環境變遷,因此財部著手評估相關簡政便民機制。
根據今天發布的解釋令,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內固定營業場所申報所得稅列報在境外發生成本費用,可依國外總公司所在地會計師簽證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認定,免經駐外館處驗證。
林燕瑜說明,刪除原本「應經駐外館處驗證」規定,可以省去過去繁瑣的驗證程序,對於外國營利事業來台經營營業活動或者進行投資,均有簡政便民之效,亦可降低其稅務遵循成本,對改善台灣投資環境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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