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贓款3056萬!女碩士淪車手遭判2年半 法院認「共同侵權」再判全額賠償

李永然律師
台灣近年來詐騙事件頻傳,詐團基於有利可圖,已經「企業化」、「科技化」及「國際化」,同時詐術也不斷地推陳出新,日新月異,已令政府的打詐疲於奔命。
台灣由於詐騙泛濫,已經破壞社會信任,生活在目前此一環境的眾人,對於「打詐、防詐」也不能置身事外,而期待完全仰賴政府,民眾本身也要注意防詐,且切勿參與詐團,這樣才不會受騙而受害,也不會因參加詐團而遭到國法制裁。

筆者先以三則案例為例,並剖析從事詐騙者,得不償失且還遭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案例一】法官力挺檢方,拒讓低刑縱容詐騙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日前就一起「詐騙集團」案件,針對其成員做出判決;此為由黃○震等人為分層收水的「車手集團」,詐騙二十名被害人且得款134萬元台幣,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建請法官就各次犯行從重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也認為不宜依實務界向來總是由最低刑向上量刑的方法;否則「無異變相鼓勵詐騙」,將三名刑事被告都重判九年以上到九年八個月有期徒刑。
【案例二】黃姓女碩士講師當車手,遭法院重判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6月間針對黃姓女碩士於2023年2月透過Telegram與「詐團」聯繫,將自己的「提款卡」交給對方,害被害人匯入110萬元台幣,她因觸犯十罪,被法院法官判二年二個月有期徒刑。2025年1月黃女又加入另一「詐團」,這次擔任「面交車手」,取款逾二十次,得款3036萬元台幣全數交給「上游車手」,被法院法官判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同時還面臨四千萬元台幣求償。
【案例三】少年車手收黃金,母遭法院判須連帶賠償
2026年6月間台灣橋頭地方法院針對2024年5月起,受「詐欺集團」成員招募的陳姓少年,加入「詐團」擔任「面交車手」,原告愛女遭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於2024年7月8日交付市值相當於台幣五百多萬元的二公斤黃金及現金十餘萬,共計520萬元台幣予陳姓少年,陳姓少年得手後再轉交給「詐騙集團」上游成員,由於陳姓少年於行為時尚未「成年」,周女為陳姓少年之母親,為其「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由上述三則案例,可知參與詐團,擔任「車手」,雖然所詐得之錢大部分交給上游車手,往往自己所得有限,卻須承擔嚴重的「刑事責任」以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行為人是「未成年人」,還會連累自己的父母(法定代理人)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實際詐騙案例舉隅
說明目前常見詐騙的手法後,接著筆者謹舉四則案例,用以明瞭行騙者的犯行及其相關法律後果:
【案例一】「普發萬元」詐騙,九人受害近千萬元
記得民國114年間政府「普發一萬元」現金,詐團立即趁著這股熱潮,結合「假網址」與「代領」、「冒領」等手法設局行騙。依刑事警察局統計,自民國114年9月迄11月就有九位民眾受騙,財物損失933萬元,其中財物損失最多的是住台北市的一名退休婦人遭詐320萬元。
【案例二】虛設九家幣商,詐團二首腦被檢方求處二十年重刑
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打詐預警中心」偵破詐團虛設九家「假幣商」,誘騙七十二名被害人以高價購買「虛擬貨幣」,累計詐得6866萬元,逮捕十五名涉案成員,全案於民國114年11月中旬偵結,檢察官針對首腦楊○燁、劉○傑毫無悔意,求處二十年有期徒刑重刑。
【案例三】當詐團派金手、出金手獲酬千元,被判逾二年四月
一般人只熟知「車手」,但詐團還有設立「出金手機制」;有一案例是住新竹吳姓婦女誤信「投資騙局」,將現金面交「車手」後,詐團還設立「出金手機制」,將要給吳女的利潤由「派金手」的王男負責將現金交給「出金手」吳男,再由吳男將錢匯進吳女帳戶,讓吳女對此一「投資」更加深信,並放心加碼,最後吳姓婦女被騙高達4279萬元,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對於從中僅獲得一千元的派金手王男與僅獲得675元的吳男出金手,依詐欺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二年四個月。
【案例四】女碩士收8000元淪車手,法院判賠被害人3056萬元
民國115年6月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針對一位擁有碩士學位的黃姓女子,她因加入詐團擔任面交「車手」,彰化縣一名劉姓女子誤信「假投資詐騙」,一個月內分十一次共交3056萬元給車手黃姓女子,劉女最後警覺受騙報警,黃女被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在刑事方面判處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另外民事方面,因被告黃女每次收款後,隨即前往上游指示的地點,將「贓款」交給上游指定之人,以此等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其與該「詐欺集團成員」於民事上即屬「共同侵權行為人」,因此應賠償3056萬元給劉姓被害女子。
(本文作者李永然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全文請見永然文化出版之《防騙不能等─守住錢財與房產的關鍵法律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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