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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台灣許多公司股價快速高漲,股民財富增加之餘,也普遍抱持「居高思危」的心態。這導致股市極易因負面消息而劇烈波動。政經大環境的影響或許短暫,但若是特定公司的負面消息,縱使未對財報造成實質重大損害,股價也常瞬間大跌;甚至可能遭市場空頭借題發揮、擴大輿論,以達做空獲利的目的。
內控漏洞引發的連鎖效應
舉例而言,A上市公司副總接獲某外國公司經理人索賄,對方聲稱支付新台幣1,200萬元即可提升A公司的供應商評級。副總遂與B廠商商議,將合約價金刻意提高1,500萬元,再由B公司將其中1,200萬元匯至指定帳戶。
後因國外洗錢防制機構查獲該筆異常金流並通報台灣法務部,檢調循線發動大規模搜索,並以背信罪偵辦副總。此舉導致投資人信心崩盤、股價大跌,投資人認為此假交易導致財報不實,進而對因搜索而低價賤賣股票所受的損害,向公司及董事請求連帶賠償。
在實務上,依上市公司的分層負責與核決權限,一千多萬的合約確實可能由副總層級即可逕行核決。總經理、稽核人員甚至董事會,在通過財報時可能皆毫不知情。然而,檢調搜索的新聞依法必須公告重大訊息,縱使公司強調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股價下跌與聲譽受損幾乎已成常態,隨之而來的便是引發投資人的求償及公司聲譽的影響。
董事的「監督義務」與法律風險
從投資人角度來看,上市公司有義務建立完整的內控內稽制度,避免舞弊情事發生。將合約金額無端調高1,500萬元的異常行為未能被攔阻,董事是否該承擔責任?
美國德拉瓦州法院的著名判決便指出,董事負有「監督義務」,如果公司未能建立適當的系統與程序,以辨識、監督、避免或降低風險,即可作為投資人求償的依據。此時,法官如要求董事證明「公司已建立適當系統董事並已盡監督義務」,董事能否舉證便成為案件勝訴與否的關鍵。
數位治理:善用AI偵測「紅旗警示」
這個監督義務,其實要涵蓋的不僅是財報產出的程序,對於ESG永續報告書的內容、公司參與ESG評鑑的聲明,都有可能需要依靠良善的制度來監督管理,所以公司確實應以風險為本的宗旨,詳細盤點公司可能發生的風險。
在現在AI時代,公司可以將相關行為(例如合約的簽定流程)均納入系統管理,使公司的資料可完整利用數位治理的前提下,善用現代科技去收集、監測屬於應為紅旗警示行為(包括未遵循法令或公司規章的行為、不正常的交易、公司產品品質風險等)。
當AI偵測到該等紅旗行為,公司能及時去調查該行為的緣由,並採取適當的行動避免該事件再發生。董事如能證明已在風險事件發生前,公司已有前開制度且董事有效進行監督,即可能符合前述法院要求董事盡監督義務的應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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