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Charles老酥的一口經濟學

直接略過法治,美國還剩下什麼?

過去老酥接受《美國之音》受訪時,常聽一些旅居美國的中國學者比較中美制度。他們往往帶著某種制度自信地說:中國是人治,習近平說了算;美國是法治,總統權力受到憲政制衡。因此美國制度遠優於中國。

這種對比,在教科書裡幾乎是標準答案。但自從川普重新上任後,我越來越懷疑這個對比是否還成立。

川普2.0開始後,他事必躬親,而且都直接略過國會。決策不管大小都是他親自拍板。

關稅、貿易戰、裁撤聯邦單位、改聯邦單位的名稱、略過due process把無證移民遣返、無條件釋放一月六日攻擊國會山莊暴民、大規模裁撤聯邦雇員,甚至對外軍事行動,決策節奏之快、權力集中之高,讓人不禁要問:這還是制度運作,還是個人意志?

很多川粉說你看我川威武,和歷任總統不同,決策如此明快,把這麼多事情解決了。老酥只是擔憂美國重大決策和中國為什麼已經有87分像? ,立法權和司法權似乎只是裝飾用。

總統是否有權對伊朗動武?

2026年2月28日,美國與以色列對伊朗發動大規模軍事行動,並宣稱擊斃伊朗最高領袖哈米尼(Ayatollah Ali Khamenei)。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表示這是一場「大規模且持續進行的」軍事行動,目標是摧毀伊朗的軍事與核能力。

這次行動是在數週軍事部署後展開,引發美國國內外高度爭議,尤其集中在一個問題上:總統是否有合憲權力單方面發動這樣的軍事攻擊?

簡短回答:不行。

《時代雜誌》做了篇分析專訪,法學專家認為,總統作為三軍統帥,確實擁有「有限的固有權力」。這通常被理解為:可以在遭受攻擊時立即反擊(repel an ongoing attack),或在極度明確且迫在眉睫的威脅下採取防衛行動。

然而,目前並沒有公開證據顯示伊朗對美國構成立即攻擊威脅。若缺乏「迫在眉睫」的標準,單方面動武的憲法基礎就十分薄弱。

根據美國憲法,宣戰權專屬國會。對一個主權國家發動大規模軍事攻擊,本質上屬於戰爭行為。理論上,必須經由國會授權。若未經授權,行動便落入違憲疑雲。

1970年代通過的《戰爭權力決議》(War Powers Resolution) 明確規定:若總統未經國會授權動武,必須在60天內終止軍事行動,除非國會正式批准。

國會還擁有幾項重要工具:可以快速表決終止行動、凍結或切斷軍費(cut funding)、進行監督聽證,甚至在極端情況下啟動彈劾程序。

問題在於國會是否願意使用這些工具?

這其實不是2026年的單一事件。多年來,行政權在戰爭與國安領域持續擴張,而國會逐步讓渡權力。從冷戰、反恐戰爭,到各種「有限軍事行動」,總統動武愈來愈常態化,國會授權卻愈來愈模糊。

當行政權持續擴張,而立法權選擇沉默或消極,戰爭權力便在實務上發生了飄移,不是透過修憲,而是透過慣例與政治現實。

即便法律文本仍在,制度精神卻可能已被侵蝕。

這場軍事行動不只是一次中東衝突,也不只是對伊朗政策的爭議。它更像是一場壓力測試:

  • 美國的憲政結構是否仍在運作?
  • 權力分立是否仍有實質意義?
  • 國會是否還願意承擔宣戰的責任與風險?

如果總統可以在沒有即時威脅、沒有國會授權的情況下發動戰爭,而國會選擇袖手旁觀,那麼問題就不只是合法與否,而是制度是否還具備約束力。

當法律只存在於文本,而不再存在於實踐,所謂「法治」便會逐漸滑向「人治」。

那麼,美國還剩下什麼?

或許真正的問題不是川普是否違憲,而是當違憲成為政治常態,憲政是否還能自我修復?

本文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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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朱家儀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