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拉松選手買廉航機票遭取消 改搭別家多花錢求償結果曝光

為參加2022年濟州島馬拉松賽事,張姓男子預先向台灣虎航購買桃園直飛濟州來回機票,臨行前卻接獲取消通知,只好多花萬餘元改搭其他航空公司轉機,返國後向虎航求償差額及精神慰撫金共9萬1378元,桃園地院判他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張男2022年8月12日向虎航購買桃園至濟州島直飛來回機票,原訂去程搭乘IT654,2022年11月11日上午7時5分自桃園起飛,回程搭乘IT655,11月15日上午11時自濟州返台,來回票價合計1萬2463元。
虎航於出發前以電子郵件通知他,原訂航班因「韓方相關申請因素」取消將延期,卻會讓他錯過11月12日舉行的「平和之島2022國務總理旗國際生活體育區間馬拉松大會」賽事,因此另行安排航班。
張於同年10月19日透過旅行社購買替代的來回機票,改由台北松山機場搭乘中華航空前往韓國金浦,再轉搭韓亞航空前往濟州島,返程同樣經金浦轉機返台,票價合計2萬3841元。
原本桃園直飛濟州的去程飛行時間為1小時55分,回程為2小時15分,航程合計4小時10分。改搭轉機航班後,去程交通時間為5小時35分,回程5小時40分,合計11小時15分,比原訂行程增加7小時5分。
張男認為,虎航既已與他成立航空運送契約,就負有依約將旅客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卻在出發前取消航班,導致他必須另購機票,因此請求虎航賠償增加的機票支出1萬1378元;另主張行程及參賽安排受到影響,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8萬元精神慰撫金。
虎航則主張,低成本航空的票價及退、改票規則與傳統航空不同,國際航線旅客及行李運輸條款已明定航班可能因相關因素調整、取消或更改,並規定相應的替代方案。
虎航指出,韓國機場公社2022年8月29日公告時間帶使用規定後,公司最終於同年9月8日返還濟州機場11月份航班時間帶,並在確認無法繼續使用後,於原訂起飛前約1個月通知旅客航班取消。
依虎航提供的方案,張男可選擇將原訂單款項退回原付款方式,也可將款項轉作信用帳戶,於180日內抵用後續機票,或免費將原航班更改至2022年11月25日至12月18日間的同航點航班。若選擇更改航點,虎航另提供去、回程各20公斤免費托運行李額度。
一審桃園地院認為,虎航在取消航班後確實提供替代方案,且是在原定起飛前約1個月通知張男,讓他有時間重新安排旅程,客服人員也曾與他聯繫協助處理航班事宜。
法院進一步審查虎航的國際航線旅客及行李運輸條款,認為雖屬航空公司預先擬定的定型化契約,但不能僅因條款對旅客不利,就認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應綜合契約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及實際處理情形判斷。
法院認定,虎航取消航班後,仍提供後續航班、信用帳戶、退款等方案,並未使旅客完全失去原先支付的對價,因此相關運輸條款並未達到違反誠信原則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程度,條款有效。
張男另主張,當時國籍航空中只有虎航提供桃園直飛濟州航班,因此虎航實際上具有獨占地位。但法院認為,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所稱的獨占,仍須先界定相關市場,不能僅因當時只有虎航提供桃園至濟州直飛航班,就認定虎航構成獨占。
法院並指出,張男後來改搭中華航空及韓亞航空轉機前往濟州,顯示前往濟州仍有其他航空運輸方式可供選擇,不能僅以直飛航班作為相關市場的唯一範圍。
至於張男主張航班取消應類推適用民法第654條及民用航空法第91條有關運送遲到的規定,法院也未採納。判決指出,相關規定是針對運送已經開始後發生遲到的情形,本案是在航班起飛前即取消,並非運送開始後發生遲延,無法適用。
一審認定虎航依有效的運輸條款處理航班取消,張無法再依民法請求機票差額,另因航班取消並未侵害人格權,8萬元精神慰撫金請求也無理由,因此駁回張之訴,訴訟費1000元由他負擔。
張不服上訴,仍主張原航班取消造成他無法依原定安排參加馬拉松,且重新購票增加支出,不應僅以虎航提供的退款或改期方案認定已充分保障旅客權益。
合議庭認為,虎航運輸條款對航班取消所負的責任雖有限,但仍須提供相同航點的後續航空運送服務,或保留原票價供旅客重新訂位使用,整體而言仍維持航空運送服務的對價平衡,並未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二審指出,張男原先購票支出及後來重新購票的金額雖有差距,但不能據此認定虎航運輸條款顯失公平;至於精神慰撫金部分,航班取消並未造成張本皓人格權受到侵害,也不符合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要件。
合議庭駁回張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二審訴訟費1500元由張負擔。張男一、二審訴訟費合計2500元,且未獲法院賠償,並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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