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吳佩慈男友紀曉波被FBI通緝 週刊「無法舉證」酌減判賠60萬
鏡週刊前年報導女星吳佩慈的富豪男友紀曉波被聯邦調查局(FBI)通緝、經手粉色交易等,遭紀、吳女提告求償,一審判精鏡傳媒、記者應連帶賠償2人各100萬元。案件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日撤銷改判,認為判賠金額應以各30萬元為適當,並准許刪除言論。可上訴。
紀曉波、吳佩慈提告主張,鏡週刊2024年12月4日在網站刊載「富豪男友通緝中」多篇報導,提及「吳佩慈孩子的爸遭FBI通緝」、「紀曉波活躍日本經手粉色交易」、「一堆罪名」、「紀曉波已經變成美國聯邦通緝犯的全球通緝犯」等語。
紀、吳女認為宋姓記者也是網路總編輯,未經查證撰寫不實言論,並刊登在網站,侵害2人人格權、名譽權,請求精鏡傳媒、宋姓記者連帶賠償各100萬元,並下架、刪除相關言論,將判決主文刊登在網站首頁30日,以回復名譽。
精鏡傳媒和記者反駁,紀的公司涉及洗錢被調查搜索,紀母也被美國司法單位逮捕,足見紀確實被美國拘束人身自由調查,且記者消息來源是澳門籍名媛,並查核網路新聞消息才撰寫報導,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新聞媒體若善意報導公務員或公眾人物執行職務行為或涉及公共議題的事實陳述,不論是否為真實,均受新聞自由保障,只有在被侵害名譽的公務員或公眾人物能證明媒體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杜撰不實言論,才不受憲法保障。
然而,紀、吳女沒有結婚登記,不具法律上婚姻關係,紀的商業活動也與我國內政沒有重大關聯,報導內容應屬私人交往、無涉公共議題的「私事」。
一審認為,週刊網站刊登「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言論,且紀實際上未經美司法單位通緝,週刊也未能具證消息源自於特定澳門名媛,無從證明相關報導為真實,認定確實侵害紀、吳女名譽權,判週刊和記者連帶賠償2人各100萬元。
案件上訴二審,高院仍認定,週刊報導中的不實言論損害紀、吳女名譽,記者雖稱澳籍名媛過去均提供正確消息,因而信賴為真實,卻以「保護消息來源」為由不願傳喚該名媛作證,報導前也沒向吳女本人查證,更無平衡報導,難以認定盡合理查證義務。
不過,高院也審酌,紀、吳女為國內頗負盛名的富豪及藝人,考量2人為公眾人物,具有較高自清能力,綜合雙方名譽受損的痛苦程度、職業、財產及經濟狀況等,認為賠償金額應以各30萬元為適當,並准許下架新聞。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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