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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房客欠租2個月不回應 房東拿備用鑰匙開門闖入判拘役
嘉義縣張姓房東因廖姓房客積欠2個月租金、催繳未獲回應,竟持備用鑰匙自行開門進屋,挨告後辯稱擔心房客發生意外。嘉義地院不採信,依侵入住宅罪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判決表示,張男原為廖男房東,廖男承租嘉義縣一處套房居住。張男因廖男積欠租金,在敲門、張貼催繳通知仍未獲回應後,未經廖男同意,持備用鑰匙開啟房門進入套房。廖男提告無故侵入住宅。
張男坦承曾自行開門進屋,但否認犯罪,辯稱當時聞到房內有怪味,擔心廖男在房內發生意外,因此才開門查看。
法院調查,張男接受警方詢問時,最初說法是因房客積欠2個月租金,敲門及張貼催繳通知約7、8天仍未獲回應,因此拿備用鑰匙進屋,當時並未提到聞到怪味或擔心房客安危,直到偵查時才提出這項說法。法院因此認為,他進屋的真正原因應是處理欠租問題。
判決提到,張男過去曾遇過出租套房傳出異味、房客聯繫不上等類似狀況,當時是先向警方報案,再由警消人員到場處理,已有相關經驗。這次他卻未先打電話聯絡廖男,也未通知警消,就自行持備用鑰匙開門,法院因此認為,與他所稱「擔心房客發生意外」的說法不符。
法院表示,房屋出租並交由房客居住後,房客對住處享有排他支配權,即使房東有收租及管理房屋的權利,也不能只憑房東身分,違反房客意願任意進入。至於積欠租金,屬租賃民事爭議,房東應循契約或法律程序催收、終止租約或要求返還房屋,不能自行持備用鑰匙進入。
嘉義地院審酌張男尚未與房客和解或取得諒解等情形,依侵入住宅罪判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千元折算,共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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