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劉邦友血案追訴時效向大法官告狀 她殺台日混血少女聲請釋憲遭打臉
林姓台日混血少女28年前到檳榔攤打工遭殺害焚屍,檢警2020年重啟調查發現是經營檳榔攤的情侶檔潘子鑑、陳諭詩,夥同員工行凶,最高法院依殺人罪判潘子鑑、陳諭詩14年6月徒刑定讞。陳諭詩認為因劉邦友血案才修的追訴權時效,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就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作出憲判字第5號判決,駁回陳女聲請。
本次審查的條文是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憲法法庭認為未涉法律不溯既往、信賴保護原則,判合憲,並駁回陳女聲請的裁判憲法審查。
1996年桃園縣長劉邦友等8人遭殺害,案件懸而未破,在追訴權時效將屆滿前的2016年檢調又開始偵查,偵查動作使20年時效延長,而修法又讓已經終結的殺人行為改變追訴權時效。陳女主張有爭議的是高院判決適用的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這條規定於2019年5月10日修正的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陳諭詩主張這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權、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比例原則等疑義。
1998年12月9日下午,桃園平鎮靠近中山高速公路的一處涵洞草叢遭發現有具女性焦屍,面目全非,檢方相驗後仍無法確認身分;2020年5月,一名男子舉報稱目擊案發經過,檢警重啟調查,確定死者是當時年僅17歲的林姓少女,循線查出潘子鑑(47歲)、陳諭詩(48歲)、員工吳昶弘(45歲)和陳茹華(43歲)所為。
林姓少女當年離家後,受雇於潘子鑑等人合夥經營的檳榔攤,當時潘為義務役軍人,擔心吸毒遭被害人檢舉,同時大家也懷疑檳榔攤營收款短少,是因為林女偷錢,又陳茹華懷疑林女愛上她男友吳昶弘,1998年12月初,將林女拘禁剃光頭髮、痛毆,林女一度逃離被抓回,最後被潘等人持開山刀砍殺、用毛巾絞殺慘死,遺體被載到平鎮焚燒而無法辨識。
潘子鑑、陳諭詩始終否認犯行,一審被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林姓少女父親上訴請求判死,二審考量案件發生廿多年,當時2人都很年輕、思慮欠周,改判各14年6月徒刑。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為適用修法前追訴權時效規定的刑事案件,若犯人不明,檢察官勘驗屍體、囑託鑑定死因、死者DNA、指揮警方偵辦、函催解剖鑑定報告等偵查程序,是否是對嫌疑人行使追訴權等法律見解爭議,召開大法庭,最終統一認定仍是行使追訴權。
最高法院審查後認為二審對於潘子鑑、陳諭詩、陳茹華3人的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且量刑妥適,駁回上訴,維持判潘子鑑、陳諭詩14年6月、陳茹華14年2月徒刑定讞。
陳諭詩認為,被害人被丟棄屍體並焚燒,檢察官在1998年12月10日受理報驗,繼而相驗、解剖屍體,同年月31日送法醫研究所鑑定,因死者身分未明,偵查無法繼續,1999年7月20日簽結。她指追訴權停止期間的法律爭議,經大法庭於2022年3月16日採「肯定說」,但法官郭毓洲(已退休)提出不同意意見書,認為依採否定說,希望大法官詳查、給說法。
憲法法庭表示,追訴權時效的完成,是以國家於一定期間,未對犯罪行為人行使追訴權為構成要件,追訴權時效期間的長短、如何計算的法規如變更,是否屬於真正的溯及適用,應以新法規施行時,犯罪行為依舊法規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是否已經完成,作為判斷標準。立法者鑑於生命法益屬於最重要的基本權利,為因應當時社會變遷與刑事政策需求,針對侵害生命法益的重大犯罪行為,參考外國立法例,於2019年增訂規定,這是立法者為了強化國家對重大犯罪行為追訴處罰、延長國家得行使追訴權期間,所作的立法選擇。
憲法法庭認為新規定只是將行為人本來因為國家追訴權的行使,而受追訴處罰的可能性,加以延續,沒有改變行為人應受國家追訴處罰的狀態,不屬於真正溯及既往的規定。
陳諭詩1998年殺人,扣除時效停止進行期間後,追訴權時效原本到2019年7月17日就會完成,但新規定在陳女時效完成前的2019年5月31日開始施行,從陳女的角度來看,追訴權時效已進行19年多,自然期待追訴權時效即將完成,只要再經過1個多月,國家就不得追訴處罰犯罪。憲法法庭認為這樣的期待不具正當性,欠缺保護價值,高院的判決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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