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2秒鐘… 曳引車與逆向轎車死亡車禍 司機終身吊照處分撤銷了
高姓男子去年10月13日晚間駕駛貨運曳引車超重,經台南關廟區南雄南路段時,與逆向轎車發生車禍,轎車駕駛不治,警方以他超載致人死亡開單舉發,交通局裁處吊照終身不得考照,不服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當時僅2秒反應時間,無從僅憑主觀臆測即認定高超載與駕駛死亡有因果關係而駁回。
高及律師主張,曳引車當時裝載貨物確有超過核定總重量,惟他依規定速限安全行駛,遭對方駕駛轎車自對向車道高速、違規、逆向於盲彎處,忽然駛入其車道內猛力衝撞車輛車頭,碰撞原因顯然與車輛是否無法煞車或不易煞車無關。
他說,從他看見對方到發生碰撞,僅2秒鐘,來不及以任何方式防止事故之發生。就客觀證據無法判斷本件交通事故發生與其車輛超重有何關係。
交通局指出,高確有駕駛曳引車行經該地點,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總重量,以及與訴外人駕駛轎車發生碰撞。同時,曳引車與轎車發生碰撞前,高駕駛曳引車並未煞車,然因該車已超過核定總重達3.27噸,致高駕駛車輛操控性減弱,且與對向駛來轎車碰撞衝擊力更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當庭勘驗曳引車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轎車原行駛在曳引車對向車道,轎車突然逆向行駛到曳引車車道,短暫2秒內轎車已行駛逼近曳引車的正前方。
法官指出,對照高於警詢筆錄中供稱:「我看到訴外人在前方小S型彎道時,從他方向的車道突然駛入我的車道逆向。我看到時只有2秒的反應時間,我就趕緊向左閃避。」,與勘驗內容相符。
法官表示,現場照片可見道路兩旁分別有水泥護欄及多處設置電線桿,且曳引車長達638公分,縱然該車向左或右方閃避,皆可能碰撞水泥護欄或路旁電線桿而仍無法避免遭迎面而來轎車撞擊。在如此短暫反應時間以及距離,並考量現場狀況,實難以迴避此碰撞結果發生。
法官認為,交通局並未提出任何確實證據足以證明曳引車在如此短暫反應時間與距離之下、若未超過核定總重即可有效閃避而避免碰撞結果發生。縱有裝載貨物超過核定重量,然由客觀證據判斷,無從認定本件交通事故發生、訴外人死亡結果與曳引車超重有何關係,自無從僅憑交通局主觀臆測即認定高駕駛曳引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重量行為與訴外人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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