劈腿3女學生拍性影像 新北合唱團狼師解聘「終身不得任教」
新北市姚姓合唱團老師與3名女同學發生性行為,不僅偷拍女學生沐浴畫面還攝錄性影像,二審遭判刑3年2月,也丟了教職飯碗。對此,他不服遭解聘且終身禁止任教,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請求校方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學校調查過程、解聘程序均無違法,日前判姚敗訴。仍可上訴。
2021至2022年間,姚在新北某高中擔任合唱團老師,先是追求1名女學生後交往成男女朋友,又與另2名女學生發生性關係。他甚至將3名女學生帶回住處,偷拍全裸洗澡的畫面,或在公寓樓梯間等處拍攝女學生胸部、私處及性愛影像。
直到女學生家長察覺2人聊天有異,追問下才發現女兒與姚發生性關係,氣得報警提告。刑事部分,一審判姚4年6月徒刑,另有10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全案上訴二審,他因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而減刑,改判3年2月徒刑。
事涉校園性別事件,校方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並提供姚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校方後續召開性平會決議解聘,同時送請主管機關註記「終身不得擔任各級學校教師」,獲新北市政府核准。
姚不服解聘及終身禁聘處分,申復、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他主張,性平會第一次訪談時未以書面告知調查目的,且校方發函通知陳述意見後5日,扣除農曆春節假期,僅有2日可準備,難以諮詢專業法律人員,導致他無法充分答辯。
此外,性平會應於受理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後來校方決議延長,直到4個月後才完成調查報告,也未依法通知他。
姚也表示,他與其中1名女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時,對方已經成年,雙方也不再是師生關係,校方未考量此部分,仍以對話截圖、陳述等傳聞證據,認定他有拍攝性影像,並做出解聘、終身不得聘任的懲處,有違比例原則。
北高行審理指出,姚在校擔任合唱團指導老師期間,曾私下邀約女學生出遊並發生性行為、拍攝性影像,涉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且嚴重背離教育宗旨,損及學生人格尊嚴與權益,符合性平法規範情節重大的性騷行為,以此決議解聘,並無違誤。
至於終身不得任教是否妥適,北高行認為,性平會決議終身禁聘,是經過新北市府核准,因此該處分是由新北市府作成,而非校方,若姚有意見,應該另向新北市府提起行政訴訟,此部分於法不合。
北高行另表示,姚雖辯稱校方未給予他陳述意見機會、調查程序逾期等,但校方在調查過程中曾三度通知他到場,程序權顯然已獲實質保障,相關主張均無理,一審判他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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