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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姪女旅美失聯、未盡孝!3姊姊照顧弟弟到最後仍無繼承權

其他家人即使實際負擔照護費用,也不會因此直接取代法定繼承人的順位。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其他家人即使實際負擔照護費用,也不會因此直接取代法定繼承人的順位。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女兒人在美國、與父親失去聯繫,父親生前的照護費用則由3名姊姊負擔,等到父親過世後,遺產究竟該由誰繼承?3名姊姊認為,女兒未盡孝道,加上照護費都是由她們支付,因此主張遺產應由她們繼承,沒想到前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時,卻直接遭到退件。

案件中,華男於2021年6月過世,生前沒有配偶,留下一名女兒。同年12月,其中一名姊姊備妥遺產稅申報書、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料,以繼承人身分向台北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不過,國稅局審查後發現,華男仍有一名女兒,依照法定繼承順位,華男的3名姊姊並不是這起案件的法定繼承人,也不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此無法受理申報,最後將申報書及相關資料退回。

3名姊姊不服,進一步提起訴願。她們主張,華男的女兒出境前往美國後,就不曾再與華男聯繫,也沒有盡到孝道;相較之下,華男生前的照護費用都是由3名姊姊支付,因此認為應該由她們繼承遺產。

不過,財政部指出,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外,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華男死亡時沒有配偶,但仍有女兒,因此女兒屬於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3名姊姊的順位則排在後面。

至於女兒未照顧父親,是否就會失去繼承權,也不是國稅局能自行判斷。財政部表示,繼承順位、當事人是否具有繼承權,以及能否繼承遺產等問題,都屬於私權爭議,應由普通民事法院判決確認,稅捐機關不能自行認定。

也就是說,其他家人即使實際負擔照護費用,也不會因此直接取代法定繼承人的順位。若對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有爭議,仍須循民事程序處理;若日後取得法院確定判決等相關證明文件,才能再依規定辦理。

最終財政部認定,台北國稅局拒絕受理3名姊姊申報遺產稅並無不當,因此駁回訴願。

繼承權 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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