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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新增持分 優稅須另申請
台中市稅務局提醒,新增取得土地持分,必須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審核符合規定後,新增部分才能適用自住優惠。
舉例來說,王先生原本持有一筆自用住宅用地二分之一持分,且已核准適用自住優惠,後來又取得剩下的二分之一持分。雖然前後都是同一筆土地,戶籍設立地點沒有改變,土地使用情形也相同,但後來新增取得的二分之一持分,不會自動套用自住用地優惠稅率。
稅務局解釋,原先持有且已核准持分,可繼續適用優惠;但後來新取得的土地持分,仍須另外向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自住要件後,才能按千分之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另外也要留意申請時間,稅務局提醒,想要在當年度就適用自住用地優惠稅率,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也就是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若超過期限才申請,就要等到申請次年才能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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