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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過世26天爸爸也走了「5年內繼承」仍要補稅近百萬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並非一律不計入遺產總額,前次繼承是否已繳納遺產稅是關鍵。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並非一律不計入遺產總額,前次繼承是否已繳納遺產稅是關鍵。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不過,一名母親過世僅26天,父親也隨後離世,父親才剛繼承的遺產,最後仍被計入自己的遺產課稅,家屬因此遭補徵91萬餘元遺產稅。

這起案件中,母親於2021年8月29日過世,留下23筆、約2,295萬元遺產,扣除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後,遺產淨額及應納遺產稅均為0元。

父親依法取得母親遺產的1/5應繼分,但母親過世僅26天,父親也隨後死亡。家屬申報父親遺產稅後,又主動補報這筆五分之一應繼分,國稅局因此將父親遺產總額由約3.27億元提高至3.31億元,最終再補徵91萬8,171元。

家屬不服,認為母親的遺產已依法完成申報,只是應納稅額為0元,也應視為已完成納稅義務,適用「5年內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

不過,財政部認為,這項規定是為避免同一筆財產短期內連續繼承、重複課徵遺產稅,因此前一次繼承必須確實繳過遺產稅。母親的遺產因未達課稅標準,應納稅額為0元,不符合「已納遺產稅」要件,因此父親繼承的五分之一仍須計入遺產。

家屬也主張,父親在母親過世26天後就死亡,當時仍在法定3個月的拋棄繼承期間,希望由下一代代替父親拋棄繼承。若父親當時完成拋棄,這五分之一應繼分就不會先進入父親名下,之後也不會成為父親的遺產。

但財政部指出,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發生,且拋棄繼承具有一身專屬性,後續繼承人不能事後代替死者辦理。因此,父親取得的五分之一應繼分仍須計入遺產總額,最終維持補徵91萬8,171元,並駁回家屬訴願。

繼承 過世 媽媽 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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