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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未上市櫃股票 全數計稅

股市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股市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投資國內未上市櫃股票或國外有價證券有賺錢,都可能涉及最低稅負,但兩者所得計算及虧損扣除規定並不相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這兩類所得都不會出現在國稅局提供的所得查詢資料中,投資人報稅時必須自行檢視,以免漏報。

首先是國內未上市櫃股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取得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原則上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過,如果屬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股票時公司設立未滿五年,符合規定的交易所得可不計入。

如果投資未上市櫃股票發生虧損,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可以從當年度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扣除不完,還可以延續至之後三年扣除。

至於投資國外股票等有價證券,產生的所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只要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就必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不過,海外投資虧損的扣除規定比國內未上市櫃股票嚴格,海外財產交易發生損失,經核實認定後,只能在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扣除,不能將尚未扣完的虧損留到以後年度使用。簡單來說,國內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損失可扣當年度及之後三年,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則只能在當年度扣除。

國稅局表示,上述交易損益都須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相關損失也必須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因此投資人應妥善保留交易及成本證明。

此外,將相關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不代表一定會繳到基本稅額。以2025年度為例,同一申報戶的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等基本所得額項目合計超過750萬元,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才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國稅局提醒,未上市櫃股票及國外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都不會出現在所得查詢資料中。民眾若自行檢視發現短漏報,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符合規定仍可適用免罰。

股票 國稅局 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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