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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B2B交易課稅三樣態 兼營、小規模業者以5%計算稅款繳納

境外電商蓬勃發展,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向Google、Microsoft、Amazon、Apple等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依據經營型態、規模等,在處理營業稅報繳時可分為三種型態,提醒營業人留意適用規定。
中區國稅局提醒,不同類型的勞務買受人,適用的稅務處理方式有所不同。如果買受人為營業人(B2B交易),依規定是由買受人依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
首先,若為一般營業人,購進境外電商勞務專供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可免予繳納營業稅,但仍須在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申報給付額。
其次,若為兼營營業人,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就給付額依5%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繳納。
第三,若為小規模營業人及機關團體,應在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前,按5%稅率計算營業稅,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A公司向境外電商Google購買10萬元的網路行銷廣告,若這筆電子勞務是專供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依規定A公司免予繳納營業稅,但仍須在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於營業稅申報書中申報10萬元給付額。
若A公司屬兼營營業人,則須按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相關規定計算繳納。換言之,同樣是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仍須視買受人身分及勞務用途,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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