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種竹筍45年、也拿到農用證明!爸爸贈女兒仍被課百萬贈與稅
土地長年拿來種竹筍,也取得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贈與給女兒卻不一定能免贈與稅。一名爸爸將高雄一筆土地贈與女兒,申報時主張適用農地贈與免稅優惠,沒想到國稅局仍按土地公告現值約2,040萬元計算,課徵贈與稅182萬餘元。爸爸不服,認為土地多年來都作農業使用,還有農用證明,為何還是不能免稅?
案件中,這名爸爸於2014年10月將高雄一筆面積5,370平方公尺的土地贈與女兒,並在同年11月申報贈與,土地價值為2,040萬餘元,同時主張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應免徵贈與稅。
這塊土地原本由媽媽持有,2009年間贈與給爸爸後,一直用來種植竹筍。爸爸2014年再將土地贈與女兒時,也取得當地區公所核發的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不過,國稅局進一步調查後發現,問題出在這塊土地的使用分區。土地雖然真的拿來種竹筍,也拿得到農用證明,但早在1969年就被劃入澄清湖特定區計畫,最初為公園區,後來又變更為風景遊憩區,法律上早已不是農業用地。
爸爸對此相當不服。他主張,土地被劃為風景區後,政府長達45年都沒有開發或徵收,考量政府財政壓力,未來恐怕也難以開發,甚至直指土地已「形同無用之廢地」。
更讓爸爸不滿的是,這塊土地多年來仍持續作農業使用,政府還在農路設置護欄,讓他進出土地耕作更加困難。他認為,土地既然一直拿來種竹筍,也取得農業使用證明,就應該享有農地贈與的免稅優惠。
爸爸還主張,自己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卻仍無法適用免稅優惠,面對不同機關的認定,讓他「無所適從」。
不過,財政部認為,真的有種田和法律上的農業用地是兩回事。農地贈與想享有租稅優惠,原則上不只土地實際要作農業使用,法律上的土地使用分區也必須符合農業用地規定,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至於爸爸取得的農用證明,財政部指出,這張證明只能證明核發當時,這塊土地確實作農業使用,並不能因此改變土地已被劃為風景遊憩區的法律狀態。
部分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的土地,如果符合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依法應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等特定條件,仍有機會適用農地租稅優惠。不過,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這塊土地並不符合相關例外規定。
因此,國稅局最終按照土地公告現值2,040萬餘元核定贈與總額,扣除當時免稅額後,核定應納贈與稅182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