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生前2年送女婿一棟房 女兒後來離婚要算回遺產嗎?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把財產贈與配偶、子女等法定繼承人及其配偶,原則上仍要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南區國稅局提醒,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前,雙方原有的親屬或配偶關係已經消滅,例如長輩送房給女婿後,女兒與女婿離婚,這筆財產就不用再併回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若將財產贈與配偶、《民法》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這些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視為其遺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不過,判斷關鍵在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受贈人是否仍具有上述身分。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相關配偶或親屬關係已經消滅,先前贈與的財產便不用併入遺產。
舉例來說,爸爸阿明在2024年10月15日贈與女婿小華一棟房屋,之後女兒小美在2025年6月1日與小華離婚,阿明則於2026年9月1日死亡。由於阿明死亡時,小華已不是其女兒的配偶,因此阿明先前贈與小華的房屋,不必併入阿明的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不是離婚,而是女兒小美先於爸爸阿明死亡,結果也相同。因小美死亡後,她與小華的配偶關係即告消滅,因此阿明死亡時,小華已不再是法定繼承人的配偶,阿明先前贈與小華的房屋,同樣不用併入遺產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