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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法院認定母子間屬附負擔贈與,不是單純買賣。
- 重點二:兒子未履行同住到終老與支付300萬元的約定。
- 重點三:房屋已售第三人,母親改請求返還700萬元價額。
看懂「附負擔贈與 」如何守住一位老母親最後的尊嚴。
一、案例故事:媽媽把房子給你,是因為相信你的承諾
「兒子,你當初明明答應過,會照顧我到終老……」
年邁的王媽媽怎麼也沒想到,自己到老竟然還要上法官打官司,而且對簿公堂的另一方,竟是她曾經最信任的大兒子。
二十多年前,王媽媽名下有一間位於台北市的房子。當時兩個兒子都已成年,家庭成員愈來愈多,大家必須重新安排居住空間。
於是,她把兩個兒子找來,提出一個方案:
兩個兒子之中,願意留下來陪她同住到終老的人,她就把房子過戶給他;取得房子的人,還要用房子貸款300萬元,補貼搬出去的另一個兒子購屋。
小兒子考量自己的生活習慣,選擇搬出去;大兒子則答應母親,會和母親一起住並照顧她到終老。
基於這份承諾,陳媽媽把房子過戶給了大兒子。
對她來說,這不是單純的財產贈與,而是一場晚年生活的交換與託付:
「房子給你,請你給我一個可以安心終老的家。」
二、房子賣掉後,母親從「有房」變成「無家」
房子過戶後,母子共同生活多年。
然而,大兒子後來將母親原本的房子出售,另行購買新北市的新房。
王媽媽雖然短暫搬進新家,卻因生活安排與家人往來受到限制,住了幾天便離開,搬去與弟弟、妹妹同住。
她在日記裡寫下:
「兒子把房子賣了,自己從有房子,變成沒有房子。兒子曾說過會陪她住到老,如今一切卻都變了。」
後來,王媽媽中風,身體狀況惡化,需要家人長期照顧。孩子們也曾安排她入住長照機構,後來王媽媽的身體狀況有恢復一些,並且她也不習慣機構的居住環境,因此,她向大兒子提出,請大兒子履行當初的約定,接她回家同住,但大兒子拒絕;而且當年承諾給小兒子的300萬元,也始終沒有支付,而此時,則是女兒一家對母親伸出了援手,接母親回家同住並照顧。
王媽媽對於女兒一家人對自己的照顧看在眼裡,心疼在心裡,畢竟自己給最多的大兒子,竟是現在對自己撤手不管的人,而沒有給很多的女兒,竟是現在守在身邊的人。
因此,王媽媽經過一陣長長的思考過後,最後終於下定決心,提起訴訟,撤銷當年的贈與,要求大兒子把房子還給她。
問題是,房子早已賣給第三人,已經無法直接返還。
「她能把賣房的錢要回來嗎?」
三、法院怎麼判斷:這不是普通贈與,而是「附負擔贈與 」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是指一方無償將財產給與他方,他方同意接受的契約。」
但有些贈與,並不是毫無條件。
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而贈與人已經交付財產,受贈人卻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可以要求履行,也可以撤銷贈與,把財產拿回來。」
「負擔」,白話的解釋就是「贈與財產時,要求受贈人要履行的約定」。
本案中,法院綜合兩個重要約定:
「一、大兒子必須與母親同住到終老。二、大兒子應以房屋貸款300萬元,給搬出去的小兒子。」
打官司的過程中,大兒子主張自己和母親之間是買賣房屋,地政機關登記的過戶原因,寫的是「買賣」,因此不是無償取得房屋。
然而,法院認為,雖然有買賣契約,但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雙方真的談過買賣價金,也沒有證據證明大兒子曾將房屋價款交給母親。
反而是小兒子及母親的妹妹,都證實母親當年確實要求大兒子「陪她住到老」,並負擔支付300萬元的義務。
法院因此認定,母子之間成立的是「附負擔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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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兒子照顧過母親,為什麼還是被認定沒有履行?
大兒子主張,他與母親共同生活多年,也曾照顧母親就醫、負擔生活費、安排長照機構,並非不孝或完全沒有照顧。
但本案的關鍵,不是兒子過去有沒有照顧過母親,而是他是否完整履行當初取得房屋時所承諾的「贈與負擔」。
法院認為,大兒子後來沒有繼續與母親同住,且始終沒有支付約定的300萬元,因此仍屬未履行負擔。
王媽媽請律師,寫起訴狀向兒子表明「撤銷贈與」,書狀送達給兒子後,贈與契約即被合法撤銷。
因爲原本的房屋已經被出售,無法返還,法院依民法撤銷贈與及不當得利的規定,判決大兒子應返還房屋贈與當年的價值700萬元並支付利息。
五、把房子送給孩子養老,最容易忽略的四個風險
(一)口頭承諾很難證明
許多父母只聽孩子說:「房子給我,我一定照顧你。」
但若沒有書面契約、錄音或證人在場,如果日後孩子否認,父母可能連當初約定過什麼都無法證明。
(二)過戶後,房子可能被出售或抵押
房屋一旦登記在孩子名下,孩子就能出售或設定抵押權。
就像本案中,即使王媽媽成功撤銷贈與,但因為房屋已經賣給第三人,只能要求返還房屋的價額,而不能拿回原本的家。
(三)「負擔」的內容,要明確
父母對於贈與財產給子女時,希望子女「未來做到的照顧」到底是什麼內容?
建議要明確的「白紙黑字約定」,甚至安排律師見證或公證人公證。
雙方講得愈不清楚,日後爭議愈大。
(四)打贏官司,不代表一定拿得到錢
即使法院判決子女應返還房屋價額,仍要確認子女名下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
若子女早已將售屋款花掉或移轉,父母仍可能面臨追討困難。
六、吳律師的說愛提醒
父母將房子贈與子女,部分的原因是為了節稅或提早分產,但更多的是「希望換得一個安心的晚年。」
但愛與信任,不能只停留在一句:「我會照顧你」。
如果贈與背後附有養老、同住或照顧條件,建議至少做到以下幾件事:
第一,以書面清楚記載受贈人應履行的義務,例如居住安排、生活費、醫療費、看護費與長照費用。
第二,約定若子女出售、抵押房屋,或不再提供照顧時,父母可以撤銷贈與或要求返還。
第三,保留居住權、設定抵押權,或透過信託制度管理房屋,避免父母過戶後立即失去控制權。
第四,贈與前先進行資產、稅務與長照需求盤點,不要把自己唯一的住處或全部養老資產一次交出去。
王媽媽的故事告訴我們:
真正危險的,往往不是父母不願意給,而是給得太早、給得太乾淨,也沒有把孩子的承諾留下來。
房子可以留給孩子,但在確定自己晚年有地方住、有人照顧、有錢生活之前,請先替自己留下一張安全網。
因為好的資產傳承 ,不只是讓孩子順利得到財產,更要讓父母在付出一生之後,仍能有尊嚴、有保障地走完人生最後一段路。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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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綜合雙方約定與證人證詞,認定過戶不是單純買賣,而是以同住照顧到終老、並支付300萬元給弟弟為條件的附負擔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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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不在於他過去是否曾照顧,而是是否完整履行當初受贈時承諾的負擔。法院認為他後來未再同住,也未支付300萬元,因此屬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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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屋已轉售無法返還,法院依撤銷贈與與不當得利規定,判大兒子返還房屋當年價值700萬元並支付利息,而非直接拿回原房屋。
本文轉載自《明恩法律事務所-50後平台2.0FB粉絲團》,原文為:兒子,你說過會照顧我到終老-從一間被賣掉的房子,看懂「附負擔贈與」如何守住一位老母親最後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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