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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重點整理:
- 重點一:投保健康告知屬書面詢問主義,沒寫不等於不用告知。
- 重點二:契約超過2年雖難解除,但仍可能依127條拒絕特定理賠。
- 重點三:投保時應保留告知紀錄、逐項核對文件,避免日後爭議。
蔡小姐多年來透過銀行理專陸續購買多張人壽保險 ,前後繳交的保費 已經超過千萬元,投保時她曾主動告訴理專,自己罹患重大疾病「多發性硬化症」且持續用藥治療。當時理專告訴她:「這個疾病名稱沒有寫在要保書上,不需要特別告知。」蔡小姐相信銀行理專的說法,在健康告知欄位上並沒有特別註明相關病史,保單 也順利核保。
直到今年,蔡小姐因重新檢視自己的保險規劃 ,找上一位專業保險顧問,顧問詳細查看她過去的病歷與保單後,提醒她:「不能只看疾病名稱有沒有出現在要保書上,還要看當時健康告知的書面問題,是否涵蓋相關治療、診療、用藥。」
蔡小姐這才驚覺,自己過去投保的多張保單,可能存在告知爭議。
「我明明有告訴理專,為什麼最後卻可能變成是我的問題?」
更讓她擔心的是,這些年已經繳了上千萬元保費。如果未來真的發生理賠,保險公司會不會拒賠?過去繳的保費又該怎麼辦?
什麼是「告知義務」?
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書上的告知事項是採「書面詢問主義」,也就是說有詢問到且符合條件的問題,就需要誠實告知,反之沒詢問到或不符合條件的問題,則不需要告知。
很多保戶最大的誤解就是:「我有跟業務員說過,所以我已經完成告知。」
但實務上真正容易產生爭議的,是相關病史最後有沒有正確反映在要保文件與健康告知內容中。
因此,投保時千萬不要只問:「我有沒有說?」更重要的是確認:「我說的內容,有沒有留下紀錄?」
以蔡小姐的案例來說,當時理專告訴她:「這個疾病名稱沒有寫在要保書上,不需要特別告知。」
實務上應該要看要保書裡,被保險人告知事項中的第一句:
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蔡小姐從確診多發性硬化症以後,固定至醫院看診每天服藥治療,就已經符合上述二個月內因生病接受醫師診療及用藥,是確定需要告知的;不能只看疾病名稱有沒有出現在要保書上,畢竟要保書上不可能把所有疾病通通都列上去。
違反告知義務,超過2年就沒事?
很多人都聽過一句話:「保單只要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就不能解除契約了,就一定會理賠。」
真的是這樣嗎?其實這句話只說對了一部分。
依《保險法》第64條:要保人若有隱匿、遺漏或不實之說明,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白話文的說明就是:要保人如有違反告知,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必須在「保險契約訂立」兩年內行使,超過兩年就不能解除契約。
舉例說明:如果保險契約在110/3/1訂立,則在112/3/1之後,即便保險公司有解除的原因,也無法解除契約。
超過2年不能解除≠一定理賠
正是因為保險法第64條的存在,讓很多人誤以為躲過2年就沒事了,但其實並不然,因為兩年後,保險公司雖然不能解除契約,但不代表保險公司就需要理賠,因為還有一個大魔王叫做「保險法第127條」
保險法第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白話文的說明就是:即便某疾病沒有告知或不需告知,但只要在投保時,該疾病仍處於「尚未痊癒」的狀態,保險公司就可以依保險法第127條的規定,拒絕該疾病的理賠。
所以蔡小姐的保單雖然投保已超過兩年,保險公司雖然不能解除契約,但未來若發生多發性硬化症,保險公司依然是不會理賠的,因此「保單放超過2年就安全」是保險實務上非常危險的迷思。
哪些病史最容易引發告知爭議?
很多保戶會說:「這只是小毛病,我根本不知道要告知。」有時候真正容易發生爭議的,往往不是大家熟悉的癌症或重大疾病,而是一些保戶認為「只是小問題」的就醫紀錄,很容易被忽略而沒有告知。
但告知義務的判斷重點,不是保戶自己認為疾病嚴不嚴重,而是要保書詢問的時間範圍內,是否該項疾病有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只要有就需要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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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告知還能補救嗎?
步驟1:向保險公司提出補充告知
可攜帶附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至保險公司客戶服務櫃台,說明當初未完整告知的原因,填契約變更申請書、健康告知書及疾病問卷。
步驟2:保險公司重新進行核保評估
收到補充告知資料後,保險公司會視疾病種類、嚴重程度、治療狀況進行風險評估,每張保險商品內容不同,後續處理結果也會不同,會有下列兩種情況。
情況一:經評估屬於無法承保的風險
如果保險公司認為,當初未說明的事項足以影響其危險估計,並符合《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的法定要件,保險公司可依法主張解除契約。
而依《保險法》規定,若保險契約因違反告知義務而依法解除,保險公司無須返還已收受的保險費。
但要特別注意,並不是只要有病史沒有寫,保險公司就一定可以解除契約。仍須依當時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未告知內容是否足以影響危險估計,以及法定解除權期間等因素個別判斷。
以蔡小姐的案例來說,如果她當初確實曾主動告知理專,自己罹患多發性硬化症,但理專卻告訴她「不用寫」,甚至由理專代為填寫健康告知內容,那麼事情就不一定完全沒有爭取空間。
此時應盡可能整理當年的LINE對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相關資料,正式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要求調查當年的招攬及投保過程。
若對保險公司的申訴處理結果仍有爭議,可再依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情況二:疾病仍有承保評估的空間
如果保險公司認為該疾病仍有進一步評估的可能,會要求調閱病歷、填寫疾病問卷或提供其他醫療資料。保險公司會依實際病況、治療紀錄、控制情形及商品內容重新評估。
重新核保後,可能出現幾種結果:
•經評估後風險過高,若同時符合違反告知義務及法定解除要件,保險公司可依法主張解除契約。
•經評估後可以承保,但需要增加保費,依保險公司的處理程序辦理加費。
•經評估仍可依原承保條件處理,則將補充告知內容以批註方式,留存在保單相關資料中。
投保時一定要做的5件自保動作
1.親自逐項核對要保書的健康告知,不要完全交由業務員代填。
2.簽名前一定要查看最終版要保文件,確認健康告知內容是否正確。
3.保留病史告知紀錄,例如LINE、電子郵件或其他合法取得的溝通紀錄。
4.不在空白要保書上簽名,也不要在沒有確認內容的文件上簽名。
5.拿到保單後檢視保單內頁,查看健康告知內容是否正確。
買了保險,不代表真的買到保障
從事保險工作30多年,我看過不少理賠爭議。很多問題並不是發生在疾病確診或意外發生的那一天,而是在多年前投保、填寫要保書時,就已經埋下了爭議的種子。
就像蔡小姐說:「我明明有告訴業務員,為什麼最後卻變成是我沒有告知?」
時間過了五年、十年,當年的理專或業務員可能已經離職,彼此對投保過程的記憶也可能完全不同。如果健康告知書沒有記載,又沒有LINE對話或其他相關紀錄,單憑一句「我當年有說」,要證明自己確實曾經告知,往往非常困難。
所以我經常提醒客戶,投保時不要只問「這張保單我能不能買」,更要確認「我的健康狀況有沒有完整、正確地寫進要保文件裡」。
有病史並不代表一定不能投保。保險公司可能加費、除外、延期,甚至拒絕承保,但至少這些都是在投保當下就把問題說清楚。最怕的是保單順利承保、保費也繳了很多年,直到真正需要理賠時,才發現當年的健康告知出了問題。
因為我們買保險的目的,從來不是為了拿到一本保單,而是在人生最需要幫助的時候,這份保障真的能派上用場。買到保單只是開始,未來能順利理賠,才是真正的保障。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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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實務上重點是病史是否正確記錄在要保書與健康告知中,並符合書面詢問內容。若有說卻沒留下紀錄,未來發生理賠爭議時,仍可能被認定未盡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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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超過2年通常較難依第64條解除契約,但若投保當時疾病已存在,仍可能依第127條主張該疾病不負給付責任,因此不等於一定會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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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向保險公司提出補充告知,並備妥身分證明、契約變更申請書、健康告知書與病歷資料,由公司重新核保。若仍有爭議,可再走申訴或金融評議程序。
本文轉載自《富筆》,原文為:明明有告知業務員,為什麼理賠時,卻變帶病投保:健康告知超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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