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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早就賣掉了 媽媽過世後7,500萬股票為何仍算遺產?

民眾生前移轉股票,仍可能因交易實質遭國稅局認定應計入遺產。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民眾生前移轉股票,仍可能因交易實質遭國稅局認定應計入遺產。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927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AI重點

  • 母親生前賣股給投資公司,國稅局認定屬虛偽安排。
  • 62.9萬股被重計入遺產,金額約7,505萬元。
  • 財政部駁回訴願,維持遺產稅核定結果。

一名母親生前陸續將手中股票賣給自己與女兒成立的投資公司,股票名義上早已移轉,沒想到過世後,國稅局卻認定這些交易只是形式上的安排,將其中62.9萬股、價值約7,505萬元的股票重新計入遺產。家屬不服,主張投資公司與母親是不同法律主體,股票既然已經出售,就不該再算進遺產,但財政部最終仍駁回訴願。

案件中,這名母親於2013年3月6日過世,繼承人同年7月申報遺產稅,原本列報遺產總額5,338萬餘元、遺產淨額3,982萬餘元。不過,國稅局查核後,將遺產總額大幅調高至1億3,148萬餘元,核定應納遺產稅976.7萬元。

爭議焦點之一,就在母親生前移轉的A公司股票。國稅局調查發現,母親與女兒都是A公司股東,兩人在2006年成立B投資公司,資本額僅100萬元。母親從2006年至2012年間,陸續將持有的A公司股票賣給B投資公司,共計62.9萬股,交易價款達5,113.7萬元;女兒也在2006年至2011年間,陸續出售79.1萬股給B投資公司,價款5,946.3萬元。

不過,國稅局發現,B投資公司本身並沒有足夠資金支付上億元的股票交易款,而是先將應付價款帳列「其他應付款」,之後再利用從A公司取得的高額股息,逐年抵償購買股票的款項。

此外,B投資公司除了投資A公司之外,並沒有投資其他公司,也沒有其他營業行為。國稅局綜合B投資公司成立時間、股票移轉時點、交易價款支付方式、雙方關係,以及取得股利後的資金流向等情況,認定母親與女兒是透過形式上的交易安排移轉A公司股票。

因此,雖然62.9萬股A公司股票名義上已經轉到B投資公司名下,國稅局仍認定相關交易屬虛偽安排,交易無效,股票實際上仍屬於母親。加上母親死亡時名下原本還持有6.63萬股,合計69.53萬股,以死亡日每股107.9432元計算,股票遺產價值達7,505萬餘元。

家屬則主張,公司與股東在法律上是不同主體,B投資公司名下財產並非母親可以自由使用、收益或處分,因此不能直接把公司名下股票視為母親遺產。

不過,財政部認為,本案重點並非單純把公司財產當成股東財產,而是國稅局已依交易過程認定,母親移轉62.9萬股給B投資公司的交易屬虛偽安排,因此相關股票仍應歸屬母親遺產。最終認定國稅局核課並無不當,駁回家屬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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